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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7日华南B2C诚信同盟筹委会初稿,5月18日同盟成立大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前 言
为促进华南B2C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引导从业企业快速发展壮大,营造良性合作与竞争的行业氛围,同时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公平、透明的网上购物环境,增强B2C行业与社会各界包括行业配套关联单位的合作与对话,我们发起成立华南B2C诚信同盟,构建一个分享的平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中文名称为“华南B2C诚信同盟”,简称“B2C同盟”或“诚信同盟”;英文名称为“Southern China B2C Association”,简称“SCB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华南地区从事互联网B2C行业及相关联的企业自发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引导华南B2C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性互动的合作及竞争秩序,促进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行业与各界的对话与合作。
第四条 本团体活动区域为华南地区,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 制订并实施互联网B2C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 开展互联网B2C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国B2C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B2C行业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 组织与开展有益于B2C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B2C的发展与应用;
(五) 编辑出版团体刊物、信息资料以及华南B2C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状况报告;
(六) 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以企业会员为主,包括普通会员(企业会员)和荣誉会员(个人会员)。
(一) 普通会员――企业会员必须为在国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拥有独立域名的网站,从业范围为B2C相关领域;
(二) 荣誉会员――为本团体做出特殊贡献的各界人士。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拥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
(三)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 在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签订承诺书,由本团体签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组织或发起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团体章程或有碍本团体名誉的行为,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通过重要决议;
(五) 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成员可由理事会推举各界支持B2C事业的著名人士担任,也可推选对B2C行业的发展确有实际贡献的若干人为本团体名誉顾问,指导本团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本团体,愿意为本团体的发展、管理竭诚付出;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理事长、秘书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下同)。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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